《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辦法》共七章四十六條,分為總則、失信行為認定、行業信用評價、分類監管、信用修復、監督管理、附則。
一、完善人防工程領域信用管理體制機制。為了加強人防工程建設領域信用管理組織領導和系統推進,《辦法》結合實際,健全完善了人防工程建設信用管理工作機制。一是確立了基本工作原則。提出人防工程建設信用管理工作遵循部門主導、協調聯動,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嚴格標準、統一規范,審慎適度、清單管理,公正公開、獎懲結合的原則(第三條)。二是明確內部管理機制,加強外部協同配合。確立全省統一從業單位信用狀況認定標準,推行行業信用評價,建立人民防空系統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上下協同、一體推進的管理和落實機制(第三條),同時加強與其他領域和部門的協同配合和評價結果互認機制(第五條)。三是清晰主管部門具體職責。明確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信用管理具體工作,省人防辦的具體職責(第四條)。四是強化社會參與。注重發揮行業商會以及其他組織作用,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信用管理工作以及建立投訴舉報制度(第五條)。
二、明確失信行為認定標準。信用狀況認定是開展信用管理的關鍵環節,事關信用主體的切身利益。《條例》明確行業領域信用管理部門對信用主體行為是否屬于失信行為進行認定。《辦法》結合人防工程建設行業領域信用管理情況,規范行業領域失信行為認定標準。一是確立認定原則、認定依據。強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合法、客觀、審慎、關聯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對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對從業單位行為是否屬于失信行為進行認定(第七條),認定失信行為應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第八條);二是明確認定主體、完善認定程序,提出由產出公共信用信息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認定;認定失信行為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部門集體討論決定。探索開展失信行為認定前征求相對人意見制度(第九條);三是嚴格把握失信行為認定,明確了認定失信行為范圍(第十條)、列舉相關失信行為情形(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四是從嚴控制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法定程序、法定標準和法定要求實施(第十四條),對嚴重失信單位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個人信用記錄中同步標注(第十五條);五是從嚴限制失信懲戒,明確失信懲戒按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輕重適度執行,不得增設或者加重懲戒(第十六條)。
三、建立行業信用評價機制。行業信用評價是行業領域信用管理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依據,《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明確評價依據。提出日常信用記錄為信用評價的依據和方式(第十八條),規范了日常信息記錄內容、記錄主體以及信息共享等內容(第十九條);二是明確省人防辦為行業信用評價主體(第二十條)。三是建立信用評價計分制(第二十二條),根據計分確立評價等級(第二十三條)。四是建立異議處理機制(第二十四條)以及信用評價等級調整和變更機制(第二十五條)。
四、大力推進信用分級監管。以信用為基礎構建新型監管機制是行業監管實現治理手段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辦法》對分級分類實施差異化監管進行全面規范。一是建立信用激勵制度,明確列入“信用狀況良好名單”情形和激勵措施(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二是建立分級監管制度,明確對評價為A級的從業單位給予一定激勵(第二十九條),對評價為B級的從業單位適度監管(第三十條),對評價為C級的從業單位加大監管(第三十一條),對評價為D級的從業單位重點監管(第三十二條);三是積極引導行業評價結果在市場應用。引導市場主體根據信用狀況進行激勵與約束,鼓勵社會組織發揮信用評價重要作用(第三十三條)。
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既要讓嚴重失信者寸步難行,也要給失信者必要的改正的機會,這樣的執法才能體現法律剛性與柔性的“剛柔并濟”,達到最佳效果。《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明確信用修復的對象(第三十四條),細化了信用修復的前提條件(第三十五條);二是建立本行業信用修復程序(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三是規定了修復結果應用(第三十九條)。
六、加強監督管理。為更好落實相關制度和規定,《辦法》建立了相應的監督保障制度。一是要求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第四十條)二是確保信用信息及時推送(第四十一條)三是保障信用信息準確(第四十二條)四是對人防工程建設社會信用管理工作加強社會監督(第四十三條)。
省人防辦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