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解讀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省政府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出臺,對于進一步加強我省人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推動我省人民防空事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立法背景
人防工程是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設施;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聯系緊密,在增強城市綜合防御能力的同時,對于推動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拓展城市發展空間也發揮著重要的促進作用。近年來,隨著我省城市化進程和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人防工程數量迅速增長,在工程建設、使用管理等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與此同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對滯后,難以適應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為此,我省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建設使用以及相關改革的最新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出臺了《規定》。
《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同時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有關要求,并參照了國家人防辦和省有關文件。此外,還借鑒了浙江、安徽等兄弟省份人防工程建設使用方面的規定。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5章38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防空地下室的結建比例和范圍
為了促進人防工程建設要求更好地與城市規劃指標體系相融合,增強人防工程建設指標的科學性,《規定》緊密結合我省實際,明確城市和依法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鎮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不含應建防空地下室的總建筑面積5%至9%的比例建設防空地下室。將范圍規定在“城市和依法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鎮”,更加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工作實際。
(二)關于易地建設條件
《規定》明確了不適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易地建設的五種情形:一是所在地塊被禁止、限制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二是因暗河、流砂、基巖埋深較淺等地質、地形或者建筑結構條件限制不適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是因建設場地周邊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設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四是按照規定標準應建人防工程面積小于1000平方米的;五是滿足詳細規劃要求或者國家和省其他人防規劃控制指標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嚴格限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條件,減少人防行政審批工作中的自由裁量空間。
(三)關于人防工程的同步規劃建設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規定,“防空地下室建設與地面建筑同步規劃、設計、施工、驗收”,但在實際操作中,特別是分期建設的建設工程項目中,存在人防工程建設要求落實不夠到位的現象。針對這一問題,《規定》進一步明確,分期建設項目不能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承諾防空地下室與整個建設項目同步竣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承諾的,記入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失信記錄。
(四)關于人防工程平時使用主體
目前法律沒有明確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屬,人防工程特別是住宅小區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中存在諸多矛盾。《規定》從解決實際問題的角度出發,明確規定可以由下列主體作為平時使用人:(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設單位作為平時使用人;(二)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作為平時使用人;(三)依法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平時使用人;(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主體。
(五)關于人防工程維護責任主體和維護管理經費
《規定》明確,除按照規定由人防主管部門維護管理的人防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未交付的,由人防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交付平時使用的,由平時使用人負責維護管理。按照規定由人防主管部門維護管理的人防工程,其維護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其他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經費,由平時使用人或者負責維護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負責。針對住宅小區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維護管理經費難以落實的問題,《規定》依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用作停車位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應當單獨列賬,并優先保障保修期滿后該防空地下室防護結構和專用設備設施的維修更新、日常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