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024版)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行為,公平、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省國動辦結合我省人防行政執法工作實際,修訂出臺了《江蘇省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版)》(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一、修訂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設工作,黨的二十大報告以及《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都對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的行使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首次從國家層面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統籌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23〕1號)明確要求2023年底前要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
我辦于2021年就制定出臺了《裁量基準》,但隨著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施行,以及2023年《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出臺,我辦先后多次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訂和調整向省委編辦報送行政處罰事項調整方案,經《關于對江蘇省行政權力清單進行動態調整的通知》(蘇編辦發〔2023〕3號)和《關于省國防動員部門行政權力事項動態調整情況的復函》(蘇編辦函〔2024〕4號)確認,全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事項調整變化較大。因此需要對2021版的《裁量基準》作相應調整。
二、修訂過程
修訂《裁量基準》是我辦今年的重點工作之一。6月,該項工作正式啟動,發布通知請各設區市人防主管部門和機關各處、直屬單位結合日常執法實際對原有和新增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提出意見,修改形成了《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10至11月,再次書面征求各設區市國動辦,連云港、淮安、宿遷市住建局以及機關各處、直屬單位意見,同時于10月12日至10月31日期間在門戶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修改后形成《裁量基準》(送審稿)。11月15日,發展規劃處對《裁量基準》(送審稿)進行了合法性審核。11月23日,《裁量基準》經黨組會審議通過。11月29日,辦主要領導正式簽發。目前正式文本已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
三、主要內容
2024版《裁量基準》與調整后的人民防空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保持一致,共對涉及人防工程建設、維護管理、平時使用等方面的39項行政處罰進行了規范。較2021版《裁量基準》相比,新增6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改8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還結合《江蘇省人民防空系統輕微違法行為免于處罰清單》對部分不予處罰的情況作了描述。總體上,2024版《裁量基準》按照既不過繁也不過簡的原則,以三至四檔為基本標準對違法行為的情形和相應給予處罰的種類、幅度進行具體劃分。考慮到國防動員體制改革后,連云港、淮安、宿遷市、縣(市、區)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職能在住建部門的現狀,為避免基層執行標準尺度不一,在本次處罰裁量基準制定過程中,對于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的事項,基本與《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保持一致,同時明確了這些處罰事項按照住建部門最新裁量基準執行。
各地針對個案的具體情形,可以以該《裁量基準》為基本參考,結合案件具體情形在實施中予以具體適用,也可以在該《裁量基準》規定的框架內對情形描述、裁量幅度作更細致的劃分。對各設區市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可以由各設區市采用相同的編制規則和方式予以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