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國動辦關于進一步加強人防
工程防護設備質量監管的意見》解讀
一、制定背景
制定《省國動辦關于進一步加強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背景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2023年,國家取消了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跨省銷售限制,需要將外省防護設備納入我省相關的監管范圍,采取全省統一標準、要求;二是近年來我省“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和專項檢查中反映出來的問題,特別是產品質量中的隱蔽項目、工程建設中各參加單位配合導致的安裝質量問題,以及防護設備生產企業的不正當競爭等行為,需要明確相關的監管措施;三是我省2023年明確執行新的人防工程檢測標準(RJF003-2021),在新標準的執行過程中,各地反映的一些普遍性問題,需要省辦進一步明確。同時,在《意見》的起草過程中,國家發改委制定了《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管理辦法》,我們也將規章中對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監管的相關要求,吸納在《意見》中。考慮到,發改委24號令的貫徹實施,省辦后期會出臺專門的貫徹辦法,所以本意見的內容主要是解決當前急需處理的一些具體問題,沒有對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質量、監管等全部內容進行規范。
二、主要內容
《意見》主要規定了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行為,以及主管部門監管等,共四點14條內容。
(一)生產質量管理。共3條,主要明確企業應按照《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產品目錄》進行規范生產,要求企業建立產品質量控制和管理體系,保證出廠產品合格。要求人防工程建設相關責任主體,落實產品進場檢查、復檢要求,從源頭保證工程防護質量。
(二)安裝質量監管。共3條,主要是理清人防工程參見各方主體的責任,特別是強調了總包單位要對防護設備安裝質量負責,加強對防護設備安裝過程的保護。同時,針對當前防護設備安裝過程中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明確了施工、安裝、監理、檢測單位的職責。
(三)從業行為監管。共4條,強調落實統一開放市場要求,明確從業企業違法行為監管重點,引導行業協會發揮企業從業行為監管上的積極作用。同時針對當前防護設備市場混亂,不正當競爭等問題,明確建立防護設備價格信息機制。
(四)主管部門監管。共4條,明確了外省企業首次進入江蘇時納入必檢單位,強調加強執法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同時明確探索開展防護設備生產質量差異化管理。積極探索評價方法、路徑,對防護設備企業進行分類指導和重點監管。